因疏忽而撞上正在过马路的男子导致对方死亡,42岁的脚车骑士被判入狱一周。
据《海峡时报》报导,被告是芬兰籍男子Salminen Toni Timo,今日(10日)被控疏忽大意而导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,被判入狱一周。
案情指出,有关意外发生于2019年10月1日傍晚6时18分,在沈氏道(Sims Avenue)和芽笼33巷的交界路口附近发生。
被告当时沿着右侧四车道中的第二车道行驶。
据法庭文件指出,当时有车辆停靠在最右边的车道上,但是没有说明为什么被告不在最左边的车道行驶,有可能他想向右拐进入芽笼33巷。
死者赵福耀当时站在道路左侧,最左侧的车道上,准备过马路。
据法庭文件,调查显示死者和最近的行人斑马线相距超过50米,而且现场并非“禁止过马路”区域。
正如官方所陈述的事实般,被告指出,他在差不多40至50米距离远的地方,看见试着站在路上。他看到死者从右侧快步走到第三条车道,而他还在第二条车道上行驶,且没有刹车减速。
与此同时,在右边车道上有一名女性路人也准备过马路,但是她是退到了在马路右侧停靠的车子后,就离开了。
被告继续骑着脚车,却没有注意到死者已经走到他的前面。当他发现死者就在眼前时,立刻按铃和踩刹车器。
死者听到铃声后转向被告,但是被告已经来不及停车,直接撞上死者,导致死者向后倒在马路上,而被告也从轿车上摔下来。
死者倒下后一动不动地躺在马路上,被告趋前照看,一名路人招来了救护车。
被告待在事发现场,直到救护车抵达后才离开。他也在同一天晚上7时08分报警。
验尸报告显示,死者的致命伤在头部,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伤口一致。
被告因此在刑事法典第304A(b)条文下,被控疏忽导致他人身亡。
控方承认案件中被告的行为的确成为了有利的减罪因素,包括被告持有干净纪录、事发后协助死者,并且认罪。但是,她促请法官判处被告至少三个星期的徒刑,因为案件中有个明显的事实,就是被搞清楚看到死者过马路,却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措施。
“死者并非忽然冲出马路,或从模糊的位置忽然出现在马路上,过马路时忽然停下或回转、犹豫、徘徊,或忽然弯腰捡东西。”
而且,控方表示,虽然被告承认看到死者在马路上,但是死者走到自己的车道后才选择刹车或减速。
控方指出,公共道路上的所有驾驶者或骑士的车速都必须在限速范围内,以准守交通规则并适当地注意周围的新人。她认为无需强调被告是骑着脚车,以免被他人留下不恰当的印象,即驾驶较小交通工具的驾驶者或骑士能够摆脱其“正常义务”。
疏忽大意导致他人身亡罪名将可能导致最高罚款、或入狱不超过两年,或两者兼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