尽管高庭已在去年10月11日作出判决,不过阿裕尼后港市镇会代表律师,向法庭申请修改针对工人党毕丹星和其他四人的诉状内容。相信此举是为了实际反映去年法官作出的判决。
上述举动被视作较为罕见。在去年的判决,高庭法官加南拉美斯(Kannan Ramesh)指出,刘程强和林瑞莲等人,需为市镇会损失负起法律责任。毕丹星雇用市镇会前管理代理公司FM Solutions and Services(FMSS),涉违反技术与审慎义务(duty of skill and care)。
不过,判词不认为毕丹星等人有违AHTC的信托义务。后者已选择上诉,由五司坐镇的上诉庭,将在本月受理上诉案件。
市镇会代表律师Shook Lin & Bok是指出,根据法院规定,原告可以在任何阶段,在上诉前请求法院修改诉状。不过,法庭也有酌处权,考虑都方面因素,包括是否对被告构成不利等。
除了早前阿裕尼后港市镇会指责林瑞莲、毕丹星等人有违AHTC的信托义务(fiduciary duties );他们也将指控毕丹星等五造,在行使适当技术与审慎义务上失责(breaches of a duty to exercise due skill and care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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