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月4日,香港特首林郑月娥宣布引用《紧急情况规例条例》通过《禁止蒙面规例》 ;任何人身处受规管的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,或非法集结(包括暴动)或未经批准的集结时,使用可能隐藏身份的蒙面物品,即属犯罪。

不过,香港高等法院在今日(18日)却裁定,港府上述紧急法在“危害公安”的情况下使用,属违反《基本法》,而《禁蒙面法》对基本权利限制超乎合理需要,亦属违宪。

据了解有24名泛民议员和前议员梁国雄(“长毛”)向法庭提出司法复核,他们指《紧急法》绕过香港立法会,赋予特首不受约束的立法权力,有违《基本法》。

针对《禁蒙面法》,他们质疑为何涵盖和平集会,且此法反而会激起更多抗议示威,遏制成效有限。

港府代表则说,《紧急法》没有与《基本法》条文相抵触,并称港府设“禁蒙面法”,为的是“拯救年轻人及香港市民”。

不过,在本周三法庭将聆审诉辩双方陈词,以商讨补救裁决所引发的情况。

港府颁《禁蒙面法》冲突仍持续

在上月4日,林郑月娥指示威者在使用暴力时几乎以蒙面形式进行,目的是为了隐藏身份、逃避行责。 他相信反蒙面发有效阻止激进分子违法,并有助于警方执法。

然而此举反而引来香港民间更激烈反弹,10月初香港多区仍有大型示威活动。仍有港民蒙面上街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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