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剖析《防假消息法》附属条例 是否回应了各界对法案权限的忧虑?

北雁 by 北雁
10月 4, 2019
in 专题, 时事, 法律, 言论自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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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月2日起,已经公布于宪报的《防止网络假信息和防止网络操纵法案》正式生效。该法自提呈国会以来即备受争议,不仅政界人士,包括国内外学术界、媒体、公民组织等都已对该法提出质疑。

根据政府电子宪报上的通告,尚有其他数个《防假消息法》附属条例也一并发布宪报,包括上诉程序细节、媒体巨头、网络中介的规范等等,以及给与他们时间进行必要的调整,以符合《防假消息法》的条规。

事实上,《防假消息法》草案刚出台,即遭到各界挞伐,提出对赋予部长权力过于广泛、以及可能形成寒蝉效应的忧虑。一些议员、公民组织都曾建议政府再修法,不过在今年5月8日,草案在未经修改下,以72票赞成,九票反对,三票弃权三读通过。

不过,此前律政部长尚穆根在回应官委议员提问时,曾表示将为该法草拟附属条例,那我们且来看看,这些新近公布的条例,是否有回应此前众人对该法表达的忧虑。

忧虑一:法案定义过于笼统

国际法律家委员会(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),今年4月中旬曾致函我国领导李显龙及其阁僚,表达对我国《防假消息法》草案的高度关注,认为该法案“定义笼统”,在很多方面都不符合国际司法标准。

工人党议员刘程强在参与草案辩论时,也认为部长可利用法案内假消息的广泛定义条文,根据需要对有关文字是信息还是意见做出选择性的诠释。

不过,就目前在政府电子先报上看到的《防假消息法》附属条例,似乎没有进一步厘清如何解决法案定义过于笼统的问题。

不过,在附属条例第16(1)下,则阐释何谓网络中介和网站持有人,例如拥有每月至少平均50万,来自新加坡的访问用户;而网页持有人/运营者,则指其网站连续三个月,平均每月有10万访客。

忧虑二:申诉程序、时间、成本?

至于议员们所关注的,若被部长指文章涉及虚假内容,被要求撤文或更正,如果有关人士不服,又该如何上诉?

此前尚穆根曾在国会保证,法案将确保上诉程序快捷,任何人或机构若不满部长的指示,可上网填写表格,提交部长作出上诉。

而在附属条例中所提到的事项,也和之前尚穆根解释的上诉程序,未有太大差异,包括可在www.pofmaoffice.gov.sg,填写表格上诉,挑战相关部长/下指示机构的指示。

而根据条规的14(1)项,相关部长/机构,则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对上诉作出决定。

不过,14(3)项则提到,如果部长未回复,即代表有关上诉申请已被驳回。

挑战部长被驳回怎么办?

如果被部长驳回怎么办?还可以上诉到高等法院!但必须在部长作出决定后的14天内。根据高庭官网的说明,在提呈原诉传票(originating summons)和书面证词(supporting affidavit)之后,上诉人还要找当值的法庭常务官(Duty Registrar),敲定聆讯日期。

通常聆讯日会定在面见常务官的第六个工作日后。

至于诉讼费方面,网页指出提呈原诉传票,需要200新元,至于书面证词则是每页一元。最低收费为10元。

至于堂费,法庭在聆讯首三日不收费,超出三天才根据“一般价格”收费;法庭也有权豁免收费。

忧虑三:《防假消息法》赋予部长的权力过于广泛

对于上述指控,议员刘程强早在辩论草案时,便曾指出:

法案在国会提出后,面对诸多反对的声浪,政府为了争取支持,不得不对什么才算是假信息做了一些说明。政府也不断要人民相信,他们只是针对假信息,而不是个人意见。可是,在这方面,我对政府没有信心。

在法案真正实施后,政府所呈现的又会是个怎么样的嘴脸呢?举个例子,如果我说政府推出建国一代和立国一代配套是为了买选票,这算是信息还是意见?

不过,《防假消息法》附属案例中,也没有回应制衡部长权力的问题,只不过在事项6中,提供部长指南,在发出指示时应阐明,被发现相关虚假讯息发布的地点、说明有关消息乃假消息的理据以及是否涉及群众利益。

忧虑四:另设独立的仲裁单位?

另一非议《防假消息法》的理由,乃是该法似乎架空司法机构裁决的权限,特别是法庭只能去裁定,究竟部长所裁决的假消息,“是否真的是假消息”,然而,法案内并没有明确指引,部长/执行单位,如何定义何谓真假消息,亦无任何相关单位来判断消息的正确性,或者如何才算牵涉/危及“公众利益”?

此前,三名官委议员:特斯拉副教授、王丽婷和郭秀钦,建议应设立独立的理事会,以便监督网络虚假事件,以及监督执法情况。

但尚穆根以担心官僚结构“不必要的臃肿”(unnecessary bureaucratic bloat),为由,驳斥他们的建议,也强调为国人必须理解现有体系和机制,有能力执行和应付网络假消息问题,“议员在任何时候有疑问,都可通过国会提问,这些问题都会一一或解答。”

再者,尚穆根也一再强调需由部长来先做迅速决定,最后仍可由最高法院来裁决。

故此,在最新的附属法例,也没有任何明文规定阐明会成立独立的监督机构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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