马来西亚内政部副部长拿督阿兹加曼(Mohd Azis Jamman),在本周一向马国国会提呈《2019年和平集会(修正)法案》(the Peaceful Assembly (Amendment) Bill),并针对组织与人民在不持有任何武器情况下进行和平集会,是否应被视为犯罪而进行辩论。

该法案将在7月18再次进行辩论。

一旦法案通过,《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》将包含未持有武器之示威者,以及不威胁公共秩序与国家安全之集会。

根据现有相关法令的第4(1)(C) 阐明,任何为了支持或反对一个议程所举行的公开场所的集会(不论是在一个地点或流动性的集会),就是“街头示威”。

此外,法案也缩短通知警方的期限,从集会前10天需通知警方缩短至七天的时间;另外,其申请过程从原本的48小时缩短至24校内通知警方。

内政部长慕尤丁(Muhyiddin Yassin)表示,该法案并不会引起肆无忌惮的暴动,而且仍有其他法令在制衡示威者的行为,故应该让草案通过。

对此,马国记者亦针对相关问题问及穆希丁,是否担心一旦修法通过将会改变示威者的示威方式,让集会演变成如香港一般。慕尤丁则表示,“如果一切集会是以和平集会进行,就应该展现法律该有的精神。”

“可是一旦情况失控,其他的法令就应该介入如《刑事法典》或其他法令,以确保维持社会和平”,他表示。

慕尤丁续指,要达成和平集会的重要一步,就是目前的政府需基于联邦宪法第10条下,捍卫马来西亚人的结社自由(freedom of association)与言论自由。

结社自由是指,公民按一定宗旨,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。

草案能确保人民享有结社自由和言论自由

“这项决定纳入了许多考量,并非是内政部一个单位可以完成。我们还成立了两大委员会针对研拟草案”,他说。

他表示,政府亦向许多司法机构咨询,如大律师公会、捍衛自由律師團(Lawyers for Liberty)、人权委员会SUHAKAM (Human Rights Commission of Malaysia)、国家人权协会HAKAM(National Human Rights Society)

“此外,我们也加入许多人的观点, 种种的做法是让政府更能确认法令的成效,确保人民享有结社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益。”

根据《光明日报》报道,虽然和平集会法令于2011年制定后,曾于2012年修订,却依然充满争议点,包括必须在集会前10天通知警方、法令明文禁止街头游行及示威、列明12个不准举办集会的禁区、禁区方圆50米范围同样不得集会、以及非公民、15岁以下不得参与集会、21岁以下者不得举行集会等规定。

(图源 : 光华日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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