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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国前首相夫人申请撤销申报财产一案败诉,需申报财产

林殊 by 林殊
5月 27, 2019
in 新闻, 马来西亚
0

邻国前首相夫人罗斯玛申请撤销财产申报一案,于上周五(24日)遭驳回,并谕令她必须申报财产。

根据马来西亚中文媒体《星洲日报》报导,吉隆坡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(Mohamed Zaini Mazlan)接受了检方的论点,即2001年《反洗黑钱、反恐融资和不法活动收入法令(AMLATFPUAA)》第49(1)(a)条文与其调查权力有关。

他表示,该条文旨在协助检方查明涉嫌洗钱者的资产,并不会影响其接受公平审讯的机会,故与罗斯玛被控洗钱罪无关。

“因此,辩方称即随着她所揭露的辩词或讯息,将被用以对付在她的控罪中之说,纯属猜测。“

辩方称,控方援引该法令第49条文发出庭令,要求索取资讯,违反了罗斯玛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力,以及不自证其罪的特权(privilege against self-incrimination)。

不自证其罪的特权意指,任何民事或刑事案应根据证据论罪,而被告享有不得被强迫自我证明有罪的特权。

莫哈末再尼也澄清,罗斯玛本有保持缄默的权利,以及不自证其罪特权,这是审讯期间的权利。

罗斯玛于去年10月4日面对12项总额710万令吉的洗黑钱罪控,以及5项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其收入的指控,惟她否认有罪。

控方之前发出通知书,要求罗斯玛在洗黑钱案中申报财产。如果没有遵守上述通知书,可被判最高300万令吉罚款或最高5年监禁,或两者兼施。

她于2月24日入禀法庭,要求撤销控方于去年11月1日要求她在《反洗黑钱、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》第49(1)(a)条文下,申报她在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财产。

根据2001年反洗黑钱、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(1)(a)条文,可在相同法令第4(1)条文判刑,一旦罪成,可遭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15年,或两者兼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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