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运份子范国瀚因无准证举办集会、拒签署口供,被罚款3200元。后者选择以监禁16天代替。

在上月三日,新加坡法院今日裁定范国瀚有罪,被控违反《公共秩序法》,该法要求有外国演讲者的活动,必须事先申请和得到警方许可。

范国瀚于今日出庭,法官针对范国瀚无准证举行公众集会,判处罚款2000元或监禁10日;而拒绝签署口供罪名则面对1200罚款或监禁六日。

范国瀚选择接受监禁16日刑罚,但他有意提出上诉,以8000元保外。

范国瀚的辩护律师尤金在庭上指出,若依据《公共秩序法》,范所举办的集会并没有导致公共秩序混乱,判决应该考量这一事实。再者,范国瀚并没有作出假证供,只不过是拒绝签署口供。

不过法官在阐述判决时表示,范国瀚已被警方告知必须申请准证,但后者却没有照做。

范国瀚在2016年11月26日,在新民巷主办“公民抗命即社会运动”论坛,邀请香港“黄雨伞运动”中的学运领袖黄之锋,透过Skype与现场观众连线对谈交流。

当时,他和主办人之一的Rachel Zeng认为对社会运动的健康讨论,并不会构成威胁,活动最后也平和地结束。

警方告知范国瀚,即便是视讯集会也必须先申请准证。

在接受警方调查时,查案人员传召范国瀚问话,并在录完口供后,要求范国瀚确认签字。

范国瀚要求索取口供书的备份后,才肯签名。警方以口供书属于机密文件为由,拒绝他的要求,并表示,如果范国瀚不签名,可能会触犯法律。

根据我国法律,在公务人员的要求下、拒绝签名的违例者,可能面对长达3个月监禁或高达2500元罚款,或两者兼施。至于未经警方许可举办公开集会,则可被判处5千元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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