Year: 20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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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就海域争议提交声明,避免单方面启动第三方仲裁程序
根据外交部文告,我国政府在昨日(12月12日),在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(UNCLOS)下提交声明,限制新方,和其他公约签署国,不能单方面就海域边界分歧启动第三方仲裁程序。 外交部称,比起未经双方同意,就单方面发起仲裁,向位于纽约的联合国总部提交声明的行为更为可取。 外交部相信,谈判乃解决海域边界纠纷最佳途径,各方通过谈判,能达致友好协商。 但如果无法通过谈判解决问题,新加坡准备在双方同意的调解条件与基础上,寻求第三方国际调解程序。 在此前提下,如出现无法通过谈判解决纠纷的情况,新加坡将与相关公约签署国,先就调解平台和具体的调解课题达成一致,再让课题交由仲裁机制处理。 外交部称,新加坡已针对提交声明一事知会马国。加拿大、法国、西班牙、意大利、澳大利亚和泰国等公约签署国,都曾在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下,采用过相同做法。 我国已通知马来西亚有关我国提交声明一事。外交部说,我国将继续维护国际法,并致力根据国际法和平解决争端。 新马双方将在明年一月,针对柔佛新山港口界限课题进行谈判。 在2003年,我国就和马国针对白礁岛领土争端,签署双边协议,同意交由海牙国际法庭裁决。2008年,国际法庭把白礁岛判给我国。 外交部表示,希望两国能依据国际法相互交流,尽快达致友好的决议。
“临时”了60年的刑事法(临时条款)
撰文:人权律师M.Ravi 翻译:北雁 刑事法(临时条款)(CLTPA)被“临时”延长了六十年,还算是临时条款吗?该法在1955年颁布,就连名称本身都用词不当,新加坡人又再一次被愚弄了。 我们知道,该法赋权部长,未经审讯,就可下令拘留嫌犯。这原本是殖民时代的产物,是为了对应那个时代危机的临时措施。 然而,即便国家独立后,法令还沿用至今,新加坡可说是全球唯一,把一项“临时措施”保留了超过半世纪的国家。 而最近的刑事法(临时条款)修正法案,则针对部长拘留权限附加以下条款: “针对第(1)分款【拘留令和警察监视】事项,部长的所有决策均为最终决定。” 我已经说过,让部长干预警方执法的角色,很危险。上述条文也把司法机构审查任何拘留案件的权限,排除在外,使得透过司法程序挑战变得极为困难。 简言之,就是压迫基本权利,司法机构也无法、甚至对于审查有关拘捕或警察监视令是否公正,无法起作用。 在我执业期间,曾遇过一些个案、有者年仅19岁,声称自己无辜且被人诬陷。即便辩护他们的证据很无力,但却因为类似上述的法令,他们甚至连在法庭面对审判的机会都没有。 我们既然已经有针对高利贷和私会党活动制定了严法,这种“临时”措施,就不应再扩大并延伸到更广泛的犯罪行为。 刑事法(临时条款)近期的修法,…
刑事法(临时条款)修正法案明年1月1日起生效
我国内政部于本周二宣布,在今年二月通过的刑事法(临时条款)修正法案,将在2019年1月1日,正式生效。 内政部指出,配合拘留令(DO)和警察监视令(Police Supervision Orders),上述法案能透过拘留涉嫌犯罪活动份子,保障公共秩序和安全。 “有关法案权限只有在法院无法起诉的情况下使用,例如证人因害怕报复而不愿供证。法案过去也有效地对付那些秘密组织、有组织犯罪行为如贩毒和高利贷。” 事实上,刑事临时条款自1955年即沿用至今,国会需每五年检讨,都获得延长。第14次的延长期限,将在明年10月21日起生效。 在今年二月6日,国会经过四个小时辩论后,以77票赞成、10票反对、两票弃权,三读通过刑事法(临时条款)修正法案,使这项法令的有效期再延长五年。 其中八名工人党议员投下反对票。 上述修正增附第四附表,明确列出可援引法令行使拘留权的犯罪活动清单。内政部声称,此举能限制部长权限,也增强问责制度。 法案的其他修正包括,明确界定内政部长可针对哪些犯罪活动,下令拘留或指示警方监视一个人。 部长拥最后决定权 法案也阐明,一个人是否涉及犯罪活动,以及是否有必要为了公共安全、社会治安和秩序而将之拘留,部长拥有最后决定权。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