撰文:人权律师M Ravi(北雁翻译)

我发现政府还在宣扬,公共组屋住户就是拥有者的说法,就像拥有99年租赁权的私有公寓屋主一样,可以出售他们的租约。想请问国家发展部长黄循财,能否说清楚建屋发展局公共组屋和99年私有租赁,两者的法律含义比较?

较受全球认可的法律立场认为,公共住宅住户即使无法偿还政府或私人银行贷款,也不能扣押或拉回其住所。但为何新加坡政府可以这么做呢?

根据新加坡扣押法(Distress Act),阐明若您是向政府租赁产业,例如租组屋,政府就不能申请扣押庭令(Writ of Distress)来充公您家中或您租户的财产,或者拿来拍卖、以销售收益填补租金。

事实上,我曾在高庭援引上述法规,挑战某官联公司充公我客户价值20万元印刷器材的做法,我客户最终也成功索回这些资产。这是在官联公司推出商业租赁的情境下。

那我为何提起此事?我i知道有新加坡人失去了他们的家园和组屋,但遗憾的是很多律师不愿提起,因为他们为相关提供贷款的银行工作。

既然黄循财强调公共组屋买家不是租户,认为这“不符事实和法理”,那黄部长是否愿意针对此事进行友善的辩论– 特别是假设某人无力偿还贷款,他们的公共组屋是否会被收回?

如果组屋租赁者陷入破产,银行可以充公其房产吗?如果公共组屋可以被收回、银行却不能充公资产,那么整个”拥有权“的课题就陷入了停滞中。

这事有必要立即釐清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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