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名南韩妇女在本月11日晚,前往金正恩下榻的瑞吉酒店附近请愿,被新加坡警方以制造混乱,和多番不听取警方警告,援引《公共秩序法》逮捕。

新加坡警方声明,这批请愿者是在东陵路和那森路交接处,于晚上9时10分被捕。她们的请愿地点正好靠近朝鲜领导人金正恩一行下榻的瑞吉酒店。

据《海峡时报》报导,警方曾劝阻和警告他们,不能在以上管制地区示威请愿,惟后者不愿给予合作,开始吵嚷大声喊叫。鉴于对方持续引发骚动且屡劝不听,警方才实施逮捕。

《2009年公共秩序法案》规定,户外公众游行与集会必需在活动前的至少14天,通知警方跟获得警察许可,否则视为非法。只有室内集会可在无需警方许可下,能自由进行。

仿效伦敦海德公园,新加坡演说者角落是本国唯一不需警方许可,可自由使用、供民众集会的地方。但是,任何人在演说者角落举行活动/请愿之前,还得在国家公园局通过在线方式注册自己的个人信息,该地区周边也有许多闭路监控设备,形同变相的监视。

再者,即使只有一人举着牌子请愿或为任何政治原因(比如,抗议公积金)而静坐,该法也视为非法集会。至于至少5000人参加的公开活动,和上万人参加的私人活动,主办单位必须在活动前的至少28天,通知警方。

近期发生的5名韩籍请愿者被捕事件,显示新国《公共秩序法》对待本国与外籍人士都一视同仁。若外籍人士前来声援或参与本国的人权或社会议题请愿,都有可能被对付。

新、台、马集会比较

在马来西亚举办集会,也需向警察申请准证,警方有权不批准任何地点、时间主题不适合的集会,或会要求主办方更改地点。

马来西亚经历4次干净选举联盟集会以及其他大大小小和平请愿运动,集会者态度已日趋成熟,惟每次的集会都需与警方斡旋、角力。

(图: Gwoeii/Shutterstock.com)

为了确保集会者安全,也不得随意越过警方防线以及遵守已订立的解散时间,大部分集会者都懂得表现克制,尽量避免留学冲突。

前朝政府在推出《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》,企图进一步管制民间发起的集会权利,不过马国上诉庭在2014年一项标志性裁决,捍卫马国人民的集会权利。

该判决认为,用以惩罚那些没有在集会10天前给予通知者的《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》第9(5)条文违返宪法,并撤销2013年举办「黑色大集会」的公正党斯里斯帝亚州议员聂纳兹米的控状。

根据和平集会法令第9(1)条文,集会主办单位须在10天前通知有关当局,第9(5)条文阐明,任何人牴触法令第9(1)条文將被罚款,最多不超过一万令吉。

以莫哈末阿里夫为首的上诉庭三司说,在和平集会法令中,没有任何条文允许执法单位宣佈一项和平集会是非法的。其他2名承审法官包括大马律师公会前主席马永贵及哈密苏丹阿布峇克。

哈密在判决中表示,和平集会的权利受到联邦宪法第10(1)(b)条文保障,因此不能被当作犯罪。

马永贵:“第9(5)条文破坏了集会自由的权利。集会自由的重要性,超越集会可能造成的任何不便如交通阻塞。“

在台湾,公民和社运团体也致力推动立法院修改《集会游行法》,废除不合时宜的集会规制,包括侵犯人民集会自由的安全距离和强制派出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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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警方会举牌警告集会者违法,并劝请离开,除非发生暴力或立即性危险,才展开逮捕,集会结束后,警方透过搜证再探讨是否提控集会者。(图源:台湾自由时报)

另外,内政部订定《偶发性及紧急性集会游行处理原则》,明定符合规定的偶发游行集会,即指有特殊原因而自发聚集、未经召集,或需紧急举行无法达到目的的集会,都无需申请许可。

新加坡本身的宪法就保障公民集会的自由,第14(1)(b)条文声明,“所有新加坡公民都有权,不在持械的情况下,和平的聚会”。但历年以来,政府通过种种的立法而压迫了原本属于新加坡人民的公民权利。

‘人权观察’(Human Right Watch)亚洲区副主任费尔罗柏森就曾抨击,新加坡对公众集会的严苛限制,已经侵犯人民的和平抗议权。依照国际法,集会自由是公民权利,不是特权,不应事前获当局许可,没有人应该为了发起获参与和平集会背负刑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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